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星期五)
中央選舉委員會26日舉行委員會議,討論通過「第7屆立法委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作業規定」,明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選舉票,由選舉委員會刊印政黨之號次、標章及名稱。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
中選會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已逾2年,仍未完成立法程序,已嚴重影響第7屆立法委員委員選舉之辦理,為避免立委選舉無法源依據而「開天窗」,該會乃依憲法增條文第4條修正後立委選舉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之意旨,及參酌立法院審議中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草案,訂定上述作業規定。
不過,中選會強調,只要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經立法院通過公布施行後,該作業規定即停止適用。
中選會表示,第7屆立法委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作業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不適用競選經費最高限額規定。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由選舉人於選舉票圈選欄上,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選一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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