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November 2, 2007

中選會:拿錢來

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星期五)

中央選舉委員會26日舉行委員會討論通過,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原住民候選人及政黨應繳納保證金數額,仍維持每人20萬元,將於發布候選人登記日期及必備事項公告中載明。


中選會強調,依現行選罷法或立法院審議中之選罷法修正草案規定,登記參選之政黨必須於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10人以上,因此,於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公告(96年11月12日)前,若選罷法修正草案尚未審議通過、公布施行,則規定每一政黨登記一位候選人者,其保證金為200萬元,登記2人以上候選人名單者,第2人起每一候選人保證金為20萬元;若修正草案已審議通過、公布施行,則規定每一政黨登記候選人名單者,其保證金每一位均為20萬元。

中選會說,候選人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10日內發還。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還:(一)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未當選者。(二)其他選舉未當選之候選人,得票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10者。


依照這個規定,要以第二票跨過百分之五門檻的新政黨,至少須準備240-280萬元的保證金。在單一選區中,候選人大約要在第一票得到16000票左右,才能夠取回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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